新规施行后市区不见"新碘盐"?

2012年03月19日 09:14
    “不是说,食用盐加碘含量新规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嘛,怎么我18日到超市购买的食盐还是老包装、老标准呢?”18日,市民马先生对食用碘盐含量新规执行效果产生了疑惑。

  随后,记者前往市区一些超市调查走访。在金源路中段一桃源超市内,记者看到货架上在售的1.5元每袋的碘盐,其生产日期标注为2011年12月1日,注明的碘强化剂含量标准依旧为“老规定”35±15mg/kg。

  而在九州超市站前店,记者看到货架上摆放的最新生产日期的碘盐为2012年2月23日,3月15日以后执行“新规”的碘盐仍不见上架。“我们店内前一阶段购进的食盐存货,目前还有一部分未售完,要上新货也得等市场消化完毕。”店内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说。

  随后,记者查询得知,按照新施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要求,在食用盐中加入碘强化剂后,食用盐产品(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30mg/kg。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为规定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针对市民马先生的疑惑及走访中了解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市盐务局的相关负责人。该局马玉峰副局长介绍说,市民大可不必困惑或担忧,国家规定碘盐新标准自3月15日起施行,是对碘盐生产企业提出的要求。而对已按老标准生产出的碘盐,是允许继续在市场上销售的,有保质期的按保质期执行,未标明保质期的执行3年的期限。当前我市各县区“老标准”碘盐仍有相当数量储备,只有蒙阴县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已采购了少量“新标准”碘盐并投放到市场。

  “按照老标准,在我市销售的碘盐中碘含量为35±15mg/kg,而在新规中,全国标准不再搞‘一刀切’,而是划分了三个档次,我市依照省里要求按中间档次执行,即将在售食盐碘含量标准调整为25mg±30%/kg。此次新老标准的食盐过渡期较长,不会对市场产生冲击,同时盐务部门也将强化市场计划调拨与监管,市民们可放心购买。”马玉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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