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昨日联合发布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提出,2007年12月18日后新购经适房在持有5年后可卖可出租,但是要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赠与,纳入上市管理范围。《规定》提出,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记者了解到,根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适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办优先回购或安排取得经适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或购买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且原住房性质不变。购房满5年转让住房的,购房人需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差价的80%计收。据了解,这一比例为全国最高。
市政协委员曹志伟算过一笔账:荔湾区芳和花园经适房在2010年售出时的基准价格为4722元/平方米。而其周边的瑞安花园现价是17000元/平方米、翠竹苑 为23800元/平方米。如果以价格较低的瑞安花园为标尺,经济适用房业主只占20%差额来计算的话,(17000元/平方米-4722元/平方米)×20%=2455.6元/平方米,以60平方米的房子计算,该房一年时间的市场差价获利达147336元,5年后的升值分成获利空间更大。他建议,政府应该对已售的经适房和限价房在转手交易时有所限制,可运用优先回购权,将其进行回购,避免其流入市场。
《规定》要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按规定全额上交市财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产权人向原产权单位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和所得收益,按规定作为单位的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个人住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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