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记者从市老龄委办公室获悉,我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出台,并于2012年5月24日起施行。新规共30条,新规在高龄津贴制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老年人健康管理制度、公共服务优待范围、社会场所优待政策等方面实现了新突破。
百岁老人每月享至少300元补贴
百岁以上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的长寿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县区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县区可根据实际财力情况确定津贴发放标准。
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对上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纳入五保供养,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65周岁以上老人免费查体和乘公交
鼓励和帮助农村和城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符合条件老年人个人缴费的政府资助政策。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到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在挂号、缴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机构,每年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
各级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老年人门诊、病房或家庭病床。
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候车(船)室要设置老年人候车(船)区和专用座椅,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置一定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上下车。公共交通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免费。
70岁以上老人免费逛旅游景点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周岁—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各类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和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对老年人免门票费。
80岁以上免费入老年大学 享法律援助
各类老年大学对贫困、孤寡、失能、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入学,免收学费。
老年人优先享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咨询自身涉法事务时,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并免收服务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贫困、孤寡、失能、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减免不低于50%的费用;特别困难的,给予全额免除。对上述老年人因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应视情况给予减免20%-50%的费用。
公证机构对贫困、孤寡、失能、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涉及自身权益的公证事项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免收公证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减免不低于30%的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