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8日讯 在众多房东看来,租出房子后只需定期收取租金,租约到期后或续签或解约,没什么其他事可做。近日天宁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房东们提了个醒: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和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
老李说,2010年8月起,他在我市一商业广场租了写字楼开公司,租期至2015年10月。承租期间,屋内多次漏水。有次下大雨,屋内水漫金山,不仅复合地板等被水浸泡,电板线路也受了损,公司只得停业。经我市一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老李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为3.6万余元。
去年底,老李将房东张某告到了天宁区法院。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屋内漏水造成的损失,房东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张某赔偿老李各项损失3.8万余元。 (天民 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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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人应承担以下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可使用状态;出租前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已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承租人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对合同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出面与相邻房屋承租人或人协商处理;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和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