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人才,南海一电梯公司将自有的一套100平方米房产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员工。不料员 工在合同期满后便离职,公司遂起诉要求员工返还房屋。因合同并无约定员工离职需返还房屋,南海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请,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 院近日维持原判。
》事件
公司低价卖房吸引人才
黄先生是江西人,2005年11月,南海某电梯公司与他签订《聘用协议》,约定聘用他为长期服务对象,期限20年。同时还约定黄先生签订服务协议后可获得公司提供的住房扶持金30万元待遇(按每年1.5万算)。
2006 年1月24日,公司与黄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黄先生向公司购买位于南海平洲的100平方米房产一套,房价9万余元,以现金支付。在缴纳了房地 产交易手续费后,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黄先生领到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上面的权属人登记是他本人。
2010年4月,公司与黄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不料,该合同刚刚期满黄先生就“跳槽”。
黄先生辞职后,公司就与其房产过户争议向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6日以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内容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随后公司向法院起诉,以黄先生不满服务期限且未支付房款为由主张其应返还涉案房产。
》判决
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南 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辞职申请书》上“手续移交情况”的“财务部结算情况”,并无登记黄先生欠款的相关情况,因此可以认为黄先生已向其支付 房款,且其后房产登记于黄先生名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最终,南海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佛山中院 终审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涉案房产已经过户办证,且黄先生能够举证完税发票等的支付,足以认定涉讼房产的权属人为被 告。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引进人才、签订合同之时,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注意优惠待遇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避免双方任意解约,也防 止纠纷发生或尽量降低纠纷的处理难度,从而实现责与利在“优惠引进”中的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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