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撰文表示,将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逐步改变目前房地产开发、流转、保有环节各类收费和税收并存的状况。结合其他方面的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合理安排税收负担。认真总结个人住房
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同时积极推进单位
房产的
房产税改革(《证券时报》11月22日)。
显然,不用怀疑,
房产税在上海、重庆等地试点后逐步推开,对地方政府减少对土地收入的依赖、对城市房价的调控,乃至对社会贫富差别都应该会产生相应的积极影响。不过同时笔者也认为,由于
房产税推开牵扯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在逐步推开过程中,如果能够对民意参与程序作出相关安排,结果不仅将有利于社会共识的形成,而且还将对
房产税的推开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就纳税人权利角度讲,或许不得不要承认,现代社会的任何税种的设立与征收,在社会性质上不仅要源于社会公共民意,而且还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相对应的。换句话也就是说,一方面,纳税人不但是决定是否征税、如何征收的社会主体;另一方面,纳税人还有权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作出相应的评价。所以就此而言,在
房产税的推开过程中,能否对民意参与程序作出相关安排,不但有关社会公共民意对
房产税推开的认同,并且也是体现纳税人基本权利的首要前提。
还有就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角度讲,同样要承认的是,在现有具体国情环境下,在税的征收与支出关系问题上,在某种程度上一直存在着“重征轻支”的现象。而这样的现象之所以会形成,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或许就是缺乏相应的社会公共民意的参与。就此而言,如果能够在
房产税推开过程中引入民意,并能进而将社会公共民意的参与置于主体位置,那结果无疑不仅将有利于公众对
房产税征收与推开的认同程度的提升,而且还会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形成一定(监督)约束,并就此来推进政府服务水平的进步。
所以,面对
房产税在全国的逐步推开,笔者就此想说的是,如果能够在
房产税推开过程中引入民意参与程序,无论对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还是对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也许都应该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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