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报告建议:多手段增加保障房供给 逐步将房产税推向全国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院28日发布主题为“新型城市化背景下的住房保障”的财政政策报告,建议应采取多种手段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并以保有环节差异化房产税调节市场化住房价格,逐步将房产税改革推向全国。
这是自2003年以来社科院财经院发布的第十本中国财政政策报告。
报告认为,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这意味着未来政府住房保障的责任将不能仅着眼于现有城市户籍居民,而应覆盖到在城市居住的所有居民。中长期看,住房保障的目标应确定为保障所有在城市生活的人群拥有“可支付、合理、适宜的居住空间”。
为实现这一政策目标,报告指出,特定时期采取以行政手段控制住房市场有其合理性,但在长期内应放弃单纯以房价为调控目标,而应重视人们居住空间的合理化和可支付性,采取以经济利益调节、市场化管理手段为主体的住房保障政策框架。这一政策框架的基本思路可概括为三大主体政策和相关配套政策。
一是要形成市场化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协调发展的住房供给体系,采取多种手段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当前可采取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通过免交保有环节房产税等手段激励小产权房、商品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租赁体系等。
二是以保有环节差异化房产税调节市场化住房价格,从而提高超过“合理居住空间”的持有商品房的成本。
报告建议,应及时推广上海、重庆经验,针对居民用房开征保有环节的差异化房产税,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无论其住房是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对于4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则不征收保有环节房产税。这一税制不仅覆盖新上市的商品房,且向现有存量房覆盖。从总结上海、重庆房产税经验起步,不断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推进并鼓励地方探索,最终过渡到全国统一制度设计,由地方选择具体参数实施。
三是基于市场化原则管理保障性住房,增强保障性住房的资产属性,应简化当前种类繁多的保障性住房的复杂管理格局,将其统一为单一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应封闭运行,允许中低收入居民按统一的、市价70%的标准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现阶段应主要采用租赁的方式。
报告还提出了相关配套政策建议,包括加强中央政府住房保障领域总体规划职能,强化地方政府承担住房保障责任的激励;启动市政债解决城市建设资金需求问题;通过健全家庭收入、财产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退出激励政策等措施,有效提升住房保障的社会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