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市民咨询:住房公积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2年12月12日 09:46

近日有市民向记者咨询,夫妻离婚时,其中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都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如果双方对这一财产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法院判决。

临沂兰山区的周先生是临沂市一家大型企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有十几万元。其妻子没有住房公积金,最近周先生的妻子向他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周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周先生认为住房公积金是自己单位的福利,应该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那么,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记者咨询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王律师说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本案中周先生公积金账户上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基于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法律性质,在具体分割时并不同于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时,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经过拆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差额给予对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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