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六类情况下就可以“以人查房”

2013年02月19日 16:43
针对多地房管部门近日出台新规强调禁止“以人查房” 北京市住建委强调———
 
福建漳州市发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行为,禁止“以人查房”;江苏盐城在春节前出台了类似文件;北京市住建委称,目前北京并未执行特别的查询政策,而是一直严格执行住建部2008年下发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有关“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的规定。
 
年前各种类型“房多多”事件集中爆发,个人房产信息查询成为关注焦点。日前,多个地方政府出台查询规范,禁止“以人查房”,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对此规定,社会舆论褒贬不一,有声音称此举有因噎废食之嫌,是在保护贪腐。
 
漳州率先出台查询办法
 
根据福建漳州地方政府日前公布的文件,为进一步处理好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的关系,更好地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市发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以规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行为。
 
根据这一《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严禁以姓名(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查询工作人员对房屋权属信息的内容保密。”这一条文的核心内容为禁止“以人查房”。
 
江苏盐城在春节前出台了类似文件,只有特殊规定范围的人群可以“以人查房”,即“申请人查询本人登记信息及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住房保障和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法院调查令或受案证明等材料的律师”。除此之外,一律不准以“姓名(名称)”和“身份证件号”进行查询。
 
北京一直严格执行住建部规定
 
在多地爆发“房叔”、“房婶”事件后,尤其是“龚爱爱”在北京大肆囤房被曝光后,北京房产信息的查询成为关注焦点。
 
对此,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北京并未执行特别的查询政策。“实际上对于房产信息查询住建部早有明文规定,北京只是执行住建部文件。”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早在2008年下发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就明确规定,在对信息进行利用时,“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当然,这一文件也把公检法等特别需求的群体区分开来了。“漳州、盐城这些地方只是把住建部规定再次明确了而已,从规范角度并没有特别创新和细化。‘房叔’、‘房婶’事件发生后,这些城市的动作显得更为扎眼而已。”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龚爱爱事件后,大家对北京房价更为关注,认为北京房价是由龚爱爱这些外地隐形富豪推高的,有些人希望通过‘以人查房’来查处贪腐,平抑房价。在这种呼声下,北京主管部门对查询事宜变得很敏感,而且非常谨慎。”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住建部规定6类情况可“以人查房”
 
那么,北京什么情况下可以“以人查房”?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昨天介绍,根据住建部相关规定,以下6类情况可以“以人查房”:
 
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登记资料;
 
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
 
抵押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
 
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继承(受遗赠)证明,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文/本报记者 范辉
 
财经观点
 
“以人查房”有无不妥?
 
各地政府禁止“以人查房”,强调保护个人隐私。这一措施却引发了明显的争议,部分声音认为此举是在掩盖疮疤,保护贪腐。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虽然以人查房有助反贪,但程序不合法,并不值得提倡。
 
专栏作家王亚煌认为,房产查询是一款有副作用的减肥药,“‘以人查房’的信息查询并没有给政府管理带来什么麻烦,个别误伤的在被证实了其财产来源合法后也并未给其生活带来太大不便,反倒是洗刷了腐败的传闻。我们又何必着急着彻底否定这一做法呢?各地着急出台规定禁止查询的做法,这样做真的是为了保护隐私,还是有见不得光的猫腻?”
 
“禁止‘以人查房’引发如此之多感叹,并不是百姓不看重个人信息被泄露风险,而是觉得惩治贪腐更为紧迫,担心地方政府以个人信息保密为由,关上好不容易打开的一条反腐通道。”有网友表示,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官员财产公示、惩处贪腐、个人信息保护这些问题纠缠在一起,要想解开哪个结都异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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