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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昨日,广州市地税局局长揭晔在出席广东省第2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时表示,广州市地税部门与房管部门一直有信息共享系统,查询二手房原价不是难事。但征收转让所得的20%个税具体如何操作,广州仍无明确的时间表。
揭晔说,地税部门可以通过契税征管系统核实房屋原值。广州以前对于能核实房屋原值的,按转让所得20%征收个税;核实不了的则按照核定征税方式,即转让价格的1%征收个税。具体如何操作,广州仍无明确的时间表。
有熟知税务系统的人士分析,目前税务部门仍按老办法征收个税,基本上按1%的转让价格征收个税,“全部按照20%征收房产转让所得个税可能性不大”。最终细则很可能会兼顾考虑,比如以是否能查得清楚原值作为标准,不可能“一刀切”。
记者从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了解到,由于深圳版细则未对20%个税作明确规定,全市二手房交易仍按老办法计征个税,即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解读 20%个税早已有之
北京中原地产市场总监张大伟告诉记者,法律规定,房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就是20%,只不过这些年并没有按照这个标准执行,“房产交易所得征收20%的税是一个跟进的政策,也是过去政策框架中一个用过的政策,这次只不过是重申而已。”
1993年版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房产交易自然属于财产转让。
从1993年算起,房产交易所得要缴纳20%的税,这个规定已经存在了20年。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房产交易所得,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依然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二手房交易,按交易总价的1%-3%的税率征税。
而对于无法弄清楚原值的房屋,该怎么征收所得税,国五条细则并没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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