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违建,首先应当改变目前违法建设领域多管理主体交叉、混乱执法的现状。
今年3月,北京市启动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现实中,许多地方的违法建设堪称疯狂,而查处违建的程序却十分繁琐,拆除违建是比较复杂的工程,各个部门权限有限,无法独自完成。
笔者曾对北京违建问题做过长时间的调研,发现,之所以形成违法建设积重难返的局面,并非法律没有规定或禁止,不是这方面问题长期没有反映,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职能部门职责权限交叉不清晰,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不到位。
从法律规范上看,负有查处职责的政府部门涉及城市规划部门、城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区县政府。执法主体上多头并存,且查处权限和职责存在交叉问题,实践中超越法定职责执法和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并存。
例如,记者调查中提到,违法建设查处难奏效的另一大难题,是接受违法建设举报后,可以没收工具,叫停施工,但业主不配合也没有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违法建设查处还涉及横向部门配合问题。违建当事人不配合执法部门,甚至抗拒执法,撕毁查封封条,视禁令为儿戏,应依法追究其妨碍执法的法律责任,但由于这往往需要诸如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有效配合,实践中也因为种种原因难以实现。
另外,由于规划部门属于市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又属于区县政府属地责任,因此,在违法建设查处上还存在跨层级协调配合问题,前者可以在作出一纸执法文书后成为“甩手掌柜”,后者则因属地责任而需要承担其他所有强制执行中的义务和风险,在缺乏有效机制的情况下,这种衔接的困难和效果可想而知。
可见,要想违法建设得到根治,首先应当改变目前违法建设领域多主体交叉、混乱执法的现状,厘清各个执法主体在法律上的权限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严格执法。
需要强调的是,严格执法并非对违法建设“一刀切”予以拆除,还需要区分情况、分类施策。现实中违法建设的产生背景较为复杂多样,有的往往是城市化进程的副产品,有的甚至还有政府招商引资和村民自治的背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接合部居民的生存压力。
比如,对于形成时间较长,或法律制度不完善年代的违法建设,且不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冲突或可以消除对城市规划影响的,可以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如果不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或无法消除对城市规划影响的,可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比如提供周转安置用房,符合保障房条件的优先予以安排,等等。
对于新建的违法建设,特别是别墅、高档住宅区内的私搭乱建,以及那些非法占用耕地,挤占消防安全通道,影响供水、供电、供气安全和存在重大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作为优先查处的重点,坚决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不是一天形成的,整治起来不能冀望毕其功于一役。关键是,既要矫正过去有法不依的问题,又要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把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变成普法的过程,让民众自觉依法依规搞建设,维护属于每个人的城市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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