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出台 补偿补助市区统一

2013年06月24日 08:50
来源:青岛早报
 昨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获悉,为了贯彻落实今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市政府又正式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条例》规定较为原则的部分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较之以往,我市目前的征收政策主要突出了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提高了公摊面积补贴标准,统一了征收补偿补助和优惠奖励办法,调整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明确了市民关注的无证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的处理意见。
公摊面积单独计入
《条例》对公摊面积的规定作了细化、区分。应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在市区范围内,征收住宅房屋,选择就地房屋补偿的,公摊面积补贴按照应补偿面积结合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如用于住宅房屋建设,且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23%计算。
优惠奖励标准统一
征收市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结合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对选择房屋补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结合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计算,超出协议约定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并支付上述费用。征收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为保障居民的权益,鼓励居民自行购房安置,《通知》规定:征收市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可按照“征一购一”的原则购买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被征收人重新购买住房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无证无照房将调查认定
目前,我市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未按照房屋用途进行分类,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一刀切”的补偿模式越来越制约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通知》对此进行了调整,征收非住宅房屋时,按照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进行分类,并调整了补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规定的分类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分类标准有100元、90元和80元三档。选择房屋补偿的,按照分类标准结合建设工期计算。逾期回迁的,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发50%,逐月计发。
在我市危旧房改造和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中,经常会遇到历史遗留下来的无证无照房屋,市民对上述房屋的征收补偿也是十分关注,为切实保障居民的居住条件,本着“以人为本、尊重历史”的原则,我市规定,由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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