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市民杜小姐最近购买二手房,她已经与中介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但在交易过程中,她与卖房者有各种问题需要协调,但中介总是很不给力,不能很好协调各方关系,导致矛盾不断。此外,杜小姐还感觉中介工作不积极,给她的感觉是“能少做就少做”。她与卖方都是直接沟通解决一些问题,这让杜小姐常常忙得焦头烂额,很不满。她认为自己出了高额的中介费,中介就理应积极服务,现在服务不能达到她的期望,她想知道自己完成交易后,能否少支付一些中介费用?
对于上述问题,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韦世州律师介绍,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通常会选择与中介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也就是法律上说的居间服务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对二手房买卖进行居间服务,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对于居间服务报酬数额、支付时间、委托人(买卖双方)与居间人(中介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会进行明确的约定,双方应当根据居间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般来说,居间人(中介方)的主要义务: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但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居间人(中介方)如果未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此种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拒付中介费,并要求中介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聂金钊
标签:居间委托人订立中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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