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公布后,不少朋友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时候开征房产税?当然,指的是全面开征,而不是上海重庆那样房产税试点。
顺便提一句,最近又有人把我2月份写的一份房产税建议案,当成是即将开征的消息。早已是信息时代了,还这么闭塞,真让人哭笑不得。重申一下,那只是我作为一位公民的建议,某些机构不要掐头去尾故意乱传了。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句话,从字面意思看,首先是立法,然后是改革。而且,立法,不是单为房产税立法,而是整个房地产税的立法。
如你所知,现行税收征管体系里,并没有“房地产税”这么个税种。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有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这一般是企业交的。有房产税,征收对象包括企业和居民。还有契税、营业税等,大家买房卖房时都知道了。
房地产税,是不是就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营业税等合并在一起,尚有待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细则,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予以明确。
如果房地产税的立法,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专门制定一个法律,将上述几项房地产税种,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然后征收,那么,我同意任志强11月19日在一个论坛上所说的,房地产税立法在2020年以前难以完成。
全国人大立法是有立法规划的。更极端的说法是,任志强在该论坛还说,“秦主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的意思是房地产税的立法2020年以前放在人大立法程序里头。”按照这种说法,房地产税能够在2020年以前纳入立法规划就不错了。
倘若房地产税的立法,并不是指将上述几个税种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而是指分别修改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这几项税种的条例或暂行条例,那就快多了,甚至一两个月就可以。尤其是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定的,如果要全面征收房产税,非修改不可——条例对居民个人住宅是免税的。
曾经有全国人大常委呼吁将房产税的立法权收回来。其实,要收回来也不是那么容易。全国人大将部分经济领域的(法规)立法权授权给了国务院,为什么单单收回房产税条例的立法权?土地使用税条例、土地增值税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房屋征收条例以及更多门类的立法权,是不是都要收回来?仅仅是收回不收回,都得讨论好些时间。
除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三中全会《决定》提到的重大改革,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还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看到这句话,我就想起了文件前面讲到的,国企与民企同等重要,一视同仁,没有主次之分。
从理论上说,既然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两者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那么,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子,理应享受与商品房同等待遇,也可以卖给所有人,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民。这无疑为房地产市场开辟了一条更加广阔的土地供应渠道,因为集体建设用地量是国有建设用地的5倍。
但是且慢。“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进而,如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子卖给城市居民,均必须修改土地管理法。这部法律的新一轮修改,也已经讨论五六年了吧。希望《决定》有助于该法律修改进程的加快。
更重要的是,如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由农民自己直接出让给其他经济组织如开发商,而不再是由政府征收后再卖给开发商,这相当于夺走了地方政府的巨大利益。你拿走了它的一只奶瓶,又不给它新的奶源,它乐意么?肯定要反抗。
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加快房地产税改革,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取决于实施时间表。如果到2020年只是完成房地产税的立法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仍不允许建房外卖,那就一切如旧,房价还将上涨7年。如果两年后就能全面推开,那房价肯定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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