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起 临沂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并轨

2014年02月11日 09:30
来源:鲁南商报
自今年9月1日起,城乡居民将统一参加医保,不再有城乡身份“标签”。10日,记者从卫生、人社部门获悉,按照省里要求,临沂将启动“城镇居民医保”(简称“城居保”)和“新农合”并轨工作,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目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医保已经覆盖了临沂城乡居民。然而,由于多轨运行、多头管理、资源分散等因素,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目前差距较大:躺在同一间病房的城市和农村的患者,享受的并非一样的报销制度。
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省确定从今年1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春节前夕,我省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启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并确定了整合的步骤及时间表。2月10日,记者从卫生、人社部门了解到,目前临沂市相关部门已经着手整合工作。
按照要求,3月底前,在全面摸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政策、基金收支、信息系统建设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以市政府名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据悉,为保持政策连续性,职能、机构、人员、基金整合后,可暂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8月底前,各市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自今年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
参保的范围是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政”解读:
缴费将由“三档”过渡到“一档”
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以上
目前,我省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在东营、威海、淄博试点,“并轨”成为全省医改方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并轨,除了涉及机构、资金等整合方面的工作外,老百姓最关心的则是缴费、待遇等方面的变化。
整合:新农合职能整体移交人社部门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并轨,首先涉及的是原本分别归两个部门管理的医保的合并。记者了解到,原本归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其职能、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将整体移交人社部门。
按照要求,以2013年11月22日为时间节点,县(区)和乡镇从事新农合工作的在编和聘用人员,以及省、市新农合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划入人社部门。
新农合管理职能、机构、编制、资产、资金、文书档案、数据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文档)等,一并划转或移交。其中资产、资金和档案的移交分别按照财政、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整合后,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含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合并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随人员一并移交,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其中,2013年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与承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结算。
整合期间,除按规定结算支付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外,各市、县(区)不得制定出台新农合有关政策;未经市人社部门批准,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其他费用。
缴费:由“三档”过渡到“一档”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后,个人缴费有何变化?记者了解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缴费期。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省里的方案,各市要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档缴费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多档缴费方式,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三档,并逐步向一档过渡。打破城乡居民身份限制,允许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由于临沂目前还未出台具体的方案,对于是否划分缴费档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暂时无法确定,需等待市政府方案后才能得知。不过,记者发现,临沂2014年新农合个人缴费为80元,与将整合后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一致。
按照要求,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待遇:总体待遇不降低,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整合后,老百姓最关心的是保险待遇方面的变化,记者了解到,各市要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并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整合后医疗保险待遇变化,主要体现在不同缴费档次的门诊和住院等方面。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制度的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待遇。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居民医保基金划拨,一般控制在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甲类药品、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层医疗服务必需的医疗费用。
随着门诊统筹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搞好普通门诊与在门诊治疗的慢性病种的政策衔接,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手术,要采取措施鼓励患者在门诊就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0%,到2015年不低于75%。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加权平均)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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