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还原
前不久,进城打工的小张买了套二手房,刚搬进去住了半个多月,物业公司就在他家门上贴出了“欠费清单”。上面显示,此住户原房主已拖欠物业公司1年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总计1010元。
小张觉得,钱虽然不是很多,但不能白白当了冤大头,当初的购房合同上可是写明的,在双方交接钥匙以前,双方应办理被交易物业的相关交接、结算工作,其中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但因为没有核实信息,结果还是出现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这个麻烦。
无独有偶,尹女士也遭遇了这样的情况,买房时原房主承诺物业管理服务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费用没有任何拖欠,而且还把近几年缴纳相关费用的收据拿给尹女士看。但后来入住之后却被告知拖欠5年共9000多元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权威说法
律师认为,小张和尹女士可以要卖方承担所欠物业费,同时在使用房屋期间拖欠的各项费用都可以要求卖方补缴。转让房屋时遗留的欠费问题,从法律上讲,应该与房产买受人无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像他们这种情况由于原房主所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是基于原房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产生的,而在该法律关系中,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所以他们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物业公司应该与原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提醒购房者,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忽略诸如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等费用的结算,所以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业主在购买二手房时,在确保房屋质量的同时,一定要先查清原房主是否拖欠费用。如有欠费现象应要求原房主结清,最好在买房交易前与原房主一起,把各种费用全部交清,并逐一与水、电、煤气、暖气、电话、有线电视等公司落实。这样虽然麻烦,但是较为稳妥。
另外,买方也可通过预留押金的方式避免产生此类纠纷。比如,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量的押金,在房屋交付后,买方携带产权证到供暖、物业管理等部门变更合同主体,如果原房主隐瞒事实,房屋确有欠费,而原房主拒不补交时,可以用预留的押金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