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的闫老板雇王某为其看护仓库,谁知前段时间仓库被盗,丢了不少货物,损失近5万元。闫老板认为王某没有尽到看护责任,拒绝支付王某3个月的工资。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老板,而闫老板一气之下要求王某赔偿3万元损失。
闫老板在罗庄区做线缆生意,为了节省费用,他将仓库建在老家,还专门雇了王某给他看护仓库,每月工资2500元,平时有人去仓库拉货,王某也一起搬搬货物。2014年1月17日凌晨2点左右,王某听到仓库外有车辆的声音,但是看到窗外很亮,以为是渣土车夜间行驶,便没在意,又接着睡下了。当日7点,王某起床后傻了眼,发现仓库门上的两把锁被剪断,货物被盗,损失将近5万元。
因为盗窃案还没有侦破,闫老板拒绝向王某支付当月及之前两个月的工资,共计7500元,这令王某很郁闷,在几次索要工资未果后将闫老板起诉到了法院。而闫老板丢了货物还遭到起诉,更是气不打一处来,紧接着提起反诉,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那么,闫老板应不应该克扣王某的工资?对于货物的丢失,王某是否应该赔偿?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向记者介绍,闫老板和王某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闫老板应该按约定支付王某的工资。
同时,王某作为雇员,在履职期间应尽职尽责、提高警惕。当晚王某听到了车辆的声音,本应提高警惕性,但他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而是继续睡觉,致使货物丢失,王某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他有重大过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应综合考虑事发原因、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工资水平及双方地位等因素,酌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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