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保障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日前,临沂市出台《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市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服务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开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床位数在10张以上等条件。
据悉,兰山、罗庄、河东等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市民政局委托实施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和蒙山旅游区设立养老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单位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以及省民政厅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须向市民政局申请设立许可。
同时,在服务管理方面,要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养老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老年人安全。
据介绍,该《意见》自4月1日起实施。在本意见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在2014年10月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持原领取的《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换发新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在2015年4月1日前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在2016年4月1日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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