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山东省政府下达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做出了相应调整。市区土地税额较之前最低标准上调4元/平方米。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山东省政府下达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做出了相应调整。据了解,山东省2007年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每年市区土地2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2元—6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2.4元—3.2元/平方米。其中,济南市区一级土地16元/平方米、青岛市区一级土地24元/平方米。为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山东省积极探索税收、地价等经济手段,争取出台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多占地多交税、少占地少交税”。
与2007年相比,今年土地使用税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需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通知还规定此税额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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