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公告
为更好地解决临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凡符合条件者从即日起可到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一楼大厅领取申请表。
申请条件及程序详见《临沂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该《细则》已刊登在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网站、住房保障网和2014年11月28日《沂蒙晚报》。
本次分配的项目包括:怡景锦河苑一期、同心花园、石油片区(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咨询电话:0539-8208191。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2014年11月28日
临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机制,保障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发【2014】1号)、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临房发[2014]24号)、临沂市物价局和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之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市城区范围内中低收入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及退出,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
第二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未婚者需达到晚婚年龄,离异者,离异时间应达到2年以上。
第三条 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市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且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
3、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4、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四条 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如有车辆,其购置价(以购车发票为准,不能提供购车发票的以新车裸车购置价为准)应在5万元以下(含)。
第五条 租金及补贴
(一)租金标准
1、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5元/m2·月。
2、直管公房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执行,标准为3-6元/m2·月,具体价格按照房屋质量及新旧程度等因素由住房保障中心确定。
(二) 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
1、租金补贴=市区房屋平均租赁价格(6元/m2·月)×保障面积×补贴比例。
2、保障面积:以家庭受保障人口计算,标准为:1人20m2;2人34m2;3人45m2;4人及以上60m2(均为建筑面积)。
3、补贴比例:按照家庭困难程度计算。标准为:(1)最低收入家庭(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80%;(2)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60%;(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上至100%)40%。
(三)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补贴标准
租赁完全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金的70%予以收取;租赁企业自建的公租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无租金补贴。
(四)补贴发放办法
从承租人缴纳的应缴纳的租金中直接冲抵。
(五)租金及补贴标准的调整
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相关批准文件进行公布和调整。
第三章 申请的办法和基本程序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按照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公告(在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及市住房保障网站、沂蒙晚报上发布),到规定的地点领取申请表;按申请表上的要求填表,到相关部门开具所需证明,将证明等相关申请资料按规定粘贴到申请表,到相关单位盖章;到市住房保障中心业务指导科提交申请表,由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给予收件并进行编号登记。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资料齐全后再予受理。
第七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者人员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汇总后到市住房保障中心业务指导科领取申请表后按规定组织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准备申请资料,填写完毕后,由单位收集后集中报送到业务指导科,业务指导科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给予收件并进行编号登记。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资料齐全后再予受理。
第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不参与轮候,直接分配房源;申请人数较多的,实行摇号分配。
第九条 受理申请后,由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牵头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部门联审;联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合格后,按照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分类摇号。其中,享受国家定期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优先摇号选房。
待配租房源按照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三类申请人员数量及比例和优先保障顺序进行配置。摇号后,按照先后顺序组织申请人选房,选定房屋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
第十条 入住及退出程序
(一)保障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配租证到指定地点,缴纳租金及各种费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然后办理入住手续。入住前需缴纳保证金,低保家庭为1000元人民币,其他为2000元人民币。办理退房手续时,缴清各种费用后给予退还,如承租人不能按时缴清各种费用,住房保障中心可用上述保证金为其缴纳,余额予以退还。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出租人进行复核,对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又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责令承租人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出租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二)提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
(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2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七)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的。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在核定之日起30日内退出房屋,因故不能退出的,按届时的市场价收取租金。既不退出又不按市场价缴纳租金的,由产权单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退房。
第十三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由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相关词语及问题解释
1、新就业人员:是指从全日制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5年的就业人员,毕业时间满5年及以上的就业人员不属新就业人员。
2、外来务工人员的月收入计算期间:指其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从其提交申请的上一个月(含)上推6个月计算。
3、外来务工人员“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是指从其提交申请的上一个月计算,申请人已在我市六区范围内连续缴纳保险(主要指养老保险)2年以上(含2年)。
4、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计算期间:从其提交申请的上一个月(含)上推6个月计算。
5、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年为:27511元,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93元。以后将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6、军烈属等优抚对象的认定:以军烈属证、优抚证明及县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及审核确认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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