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调查
导读:在售楼处看完房子交完房款,买房人拿了收据,但迟迟等不到收房。买房人去售楼处一查,原来卖房的客户经理卷了他们的钱跑了,合同、收据都是假的。这种老套的买房骗局在通州K2清水湾项目上演,让人大跌眼镜。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获知,此次卷款案共涉及10名购房人,涉及金额800余万。但截至目前,只有一户业主向经侦支队正式报案。
事发 售楼处买房合同无效
日前,央视一条售楼经理卷款跑路的新闻让很多买房人心头一紧,原来在售楼处买房子也可能不安全。根据报道,今年6-8月,王女士、洪女士等多名购房人在销售人员的带领下看了K2清水湾项目。这一项目位于通州,2012年开工,当年8月开始预售。到2014年5月,这一项目基本售罄,仅剩下10余套商品房。而这些尾房正是骗局涉案房产。
购房人在售楼处完成了看房、选房、定房、付款等过程。三四个月后,当王女士去咨询办理贷款相关事宜时却意外发现,她所购买的那户房产登记姓名不是她。于是,她找到当初购房时的销售经理讨说法,对方表示,这是总公司行为,他们也不清楚,但不会影响到房屋购买。王女士便相信了他的说法。
当交房日期临近,开发商却迟迟不通知业主办手续时,另一位购房者洪女士坐不住了。她前往K2清水湾售楼处,却被告知当初售房的销售经理已经卷款跑路。开发商还表示,这几位购房者所签的购房合同无效。
调查
购房合同缘何“无效”?
开发商为什么说购房合同无效?原来,这些业主当初的购房款并未打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账户中,而是听信跑路的销售经理说辞,公司受到资金监管,房款只能打到财务总监的账户中。对此,购房人洪女士表示,当初打款前在财务室门口见到过相关公示,认为是正常程序,所以没有怀疑。
在央视的暗访镜头中,在财务室的门上贴着公示,其中收款账号是个人账号。按照正常情况,即便是代理公司在售楼处卖房,也会有开发商代表驻点,这种告示不可能不被发现。对于这一诡异细节,记者问询了K2地产总经理桑春华,他表示,镜头中的门和告示无法证实属于K2清水湾,他们也没有发现有这样的告示。
“财务收据的鉴定工作一直没有进行,但我们可以保证,和古城公司(项目开发公司)完全没有关系,里面的签名也不是我们古城财务总监的,这个我们可以确定。央视报道是非正常拍摄,单据、告示都很模糊,我们不知道他拍的是哪个门、哪个告示,我可以确定地说,那不是我们提供给客户的。在我们的规定中,每一笔客户付款,都必须打到公司账户。”
进展
800余万款项被卷涉及10名购房人
根据北青报记者从K2公司了解,这名跑路的销售人员名叫吴晟,为北京鑫润创展房地产经纪公司派驻清水湾项目的一名销售经理。这家销售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及咨询。据北青报记者了解,当时销售公司为了承销清水湾项目,派驻了三支销售团队,共50人,分属三个销售经理管理。而跑路的吴晟就是其中一支销售团队的销售经理,手下共有7个销售员。
2013年9月,北京古城(也就是K2清水湾的开发商)同吴晟所在的销售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由销售公司销售清水湾的部分尾房,包括14套上下跃层。今年10月份,有购房人到售楼处,称吴晟联系不上。结果开发商工作人员一核实,根本没有购房人的购房记录,随后报案。
据了解,这次卷款案共涉及到10名购房人,涉及金额800余万。但截至目前,只有一户业主向经侦支队正式报案。对于这一现象,K2地产总经理桑春华也表示不可理解,客户以各种理由拒绝购房信息核实,拒绝印章鉴定。
北青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部分购房人不愿意做印章鉴定的原因,是认为自己并非专业人士,在交易环节中不具备识别印章真假的能力。购房人在销售人员的带领下完成的购房行为,理应获得认可。至于销售经理如何利用K2清水湾售楼处、合法身份进行造假,这是K2自己要去查清的事情。
北青报记者从K2地产总经理桑春华处了解到,在受骗的10人中,9人是吴晟采取伪造开发公司合同章和财务章的方式,用假的财务章给客户开收据,用假的合同专用章给客户签房屋买卖合同,骗客户把钱打到其提供的账户6222020200023431865(开户名:闫照林)。另一名客户是吴晟谎称商品房属于开发公司奖励其所得,可以协调开发公司协助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采取伪造开发公司合同专用章和财务章的方式,诱骗客户将钱款打到了吴晟个人账户。
最新
公安机关介入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目前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已经受理了吴晟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并正式立案侦查。事件发生后,被骗客户前往通州住建委市场科和市住建委市场处投诉,这两个部门已经多次约谈清水湾项目负责人与开发公司负责人。
开发公司、通州住建委市场科、被骗客户在10月24日开了三方协调会。会上,主管机构代表要求开发公司根据协商沟通情况拿出处理方案。在会议结束后,被骗客户提交了身份证明信息及被骗交易文件。目前,涉案房屋已经停止销售。K2地产也与销售公司解除了销售代理合同。
焦点
合同还能否被执行?
K2地产总经理桑春华昨日表示,开发商将 本着“合约、人道的精神”来处理这一问题,但被北青报记者追问“合约到底有效没效”时,桑春华表示,这必须基于事实的确定。“这个工作现在没有完成,这也不是我们能够完成的,通州刑警部门现在是以合同诈骗立的案。”
“10月这个事情出来的时候,我们非常积极地去和客户沟通,第一时间要求和客户去报案,客户也同意了去报案。但一天之内,客户又不去报案了,我们很惊讶。我们也在揣测,为何客户会把钱打到一个完全和我们没关系的账号?我只是大胆地假设,里面可能有超乎我们想象的事情,否则客户为什么不去报案呢?在水落石出的情况下,我们会拿出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来面对业主。”
对于这一纠纷,行业内普遍同情购房人。根据民法通则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事实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人士认为,“不管销售人员是否有伪造合同或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被代理人即开发商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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