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行新规:建筑业农民工按月用卡领工资

2015年01月07日 09:37
来源:琅琊新闻网
山东推行新规:建筑业农民工按月用卡领工资 山东中药材物流城
6日,记者从山东省住建厅了解到,省住建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规定,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将按月支付,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并且从2015年1月1日起,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总造价1%缴纳工资保证金
 
据了解,此次《意见》出台改革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方法,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同时从2015年1月1日起,原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废止。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具体程序,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存入财政专户,改为在工程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存入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协议中须约定:动用保证金,需三方达成一致。
 
并且,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比例还将与建筑企业的诚信挂钩,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可免予缴存保证金;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
 
建筑用工企业与农民工需签订劳动合同
 
记者了解到,根据此次出台的《意见》,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农民工管理工作。
 
另外,严格实行建筑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直接用工单位在每个项目部要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农民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资以及进场、离场时间等信息,有条件的市、县(市)或企业可实行农民工“一卡通”管理。间接用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管理的监督。
 
在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方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要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认真评估其信用状况、劳务实力和管理水平,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
 
农民工欠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按时发放工资造成的。此次《意见》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
 
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实行计件工资的,月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全额发放;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和麦收、秋收、春节等重要节点前,必须及时结清计件工作量,足额支付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在作业任务完工后及时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据悉,我省还将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提倡用工单位通过银行卡向建筑业农民工发放工资,鼓励特级和一级建筑企业在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尽快推行,农民工也可以用工资卡领工资了。
 
除此之外,省住建厅还要求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金融机构合作,为农民工提供免收异地提款、账户管理等费用的银行卡。
 
明确建设各方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
 
农民工的欠薪问题,还存在着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同时,建筑企业存在互相推诿的问题。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
 
按照规定,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另外,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履行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连带责任。
 
【专家声音】
 
防止农民工欠薪需要多方合力
 
此次《意见》出台,改革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方法成了一大亮点。有关专家表示,根据2004年印发的《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管理办法》,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这就成了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道“紧箍咒”。《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管理办法》废止后,临沂市还未出台具体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措施,预计还会延续《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但是,要想防止或处理好欠薪问题,还需要城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信访部门等多部门的合作。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把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做好拒不支付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和移送工作。
 
另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资金监管,从源头上减少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事件。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特别要依法及时处理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信访部门要加大建筑业农民工欠薪上访案件协调处理力度。要积极争取交通运输、水利、国资、银监等部门的支持,形成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整体合力。
 
保证金下降 兼顾两方利益
 
“劳务保证金缴存比例由原来的2%下降到1%,是兼顾房地产和农民工利益的产物。”临沂大学商学院教授朱建成解读说。
 
据朱建成介绍,一方面,开工之前就缴存高比例的保证金,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一种比较重的负担。劳务保证金缴存率的下降,可以提高建筑企业的资金运作效率,对于持续低迷的房地产市场是一种“松绑”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各种政策的完善,包括市场清退机制、诚信体系建设等,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和建筑企业不敢踩到“欠薪”这根红线。另外,随着农民工保障自我权益的意识不断觉醒,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懂得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建筑业农民工都将有工伤保险
 
据了解,日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意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按照建设项目参保,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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