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调整。即日起,对拥有一套普通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买二套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贷政策。
16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对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家庭,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6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对此调整,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按照此前的公贷政策,对于首套房的认定,只看购房者名下的房产套数,而不看其贷款记录。也就是说,如果市民名下目前没有房产,无论此前有几次购房贷款记录,再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都算首套。而如果名下已经有一套房,无论贷款是否还清,再买房都算二套房,首付六成,利率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如果第一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是无法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负责人提醒。
对于三套房,继续执行“禁止向购买第三套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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