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药品政府定价6月1日起将取消

2015年05月30日 17:16
来源:沂蒙晚报
29日,临沂市物价局联合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召开全市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传达国家《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即从今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据了解,此次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我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始自2000年,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范围涵盖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在当时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与同期的卫生、医保制度以及药品市场发展程度是适应的。在初始阶段,采取略低于市场价格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并逐步降低的办法,十多年来开展多次降价行动,对遏制药价不合理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药品市场充分竞争,公立医院销售药品的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医保控费能力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也明显增强。这些变化,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创造了条件。按照《通知》要求,未来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主要包括五类: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五)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业界分析
 
政府取消限价后药价会否上涨?平价老药将“重出江湖”
 
此次药品价格改革,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价将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这会否带来药价上涨?29日,沂蒙晚报记者针对市民最关心的这一问题,采访了市物价部门、药企以及药品批发、零售企业。
 
部门:取消限价是政府在转变监管方式
 
“我可以明确地回答,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而是坚持放管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刘广强说,今后不是政府不管药价,而是政府规范监管药品价格的方式变了。
 
刘广强表示,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不会异常上涨,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异常上涨。
 
“同时,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将发挥较强的引导作用,特别是通过加强医保和招标采购政策衔接,将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刘广强说,今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会实行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后,就可以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使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同时,物价部门还将加大检查,打击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药企:利好行业发展 将助平价老药“重出江湖”
 
“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顺应了药品市场发展需要,对行业发展是一大利好。”29日,山东仁华药业董事长王培君直言,将药品定价权交给市场,减少了权力寻租的可能,让药企将以往跑部门谋求定高价的冲动更多转向提高药品质量,“要知道同类药品尽管都达标,但在生物利用度方面却存在高低之分,也就是百姓常说的疗效不同。在以往统一限价时,出现了药价高低不以疗效或品质为主要指标的弊端,此次将定价权交给市场,就会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氛围,引导药企转求质量提升,百姓用购买与认可为企业‘投票’。”
 
王培君还认为,此政策利好将助平价老药“重出江湖”,“一些特效又平价的老药为啥都销声匿迹了?原因就在于药企无利可图将其停产。以往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中,都根据国家备案价进行,但往往限价调整跟不上生产成本攀升,让药企生产老药缺乏动力。相反,研发的一些新药定价却存在虚高现象。此次改革将药价交由市场确定,让口碑好、疗效强的老药又能赢得合理的价格空间,而且与某些作用相同的新药相比价格更低,从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市民的治病负担,因此老药‘重出江湖’指日可待。”对此,山东仁和药厂负责药品研发的项目经理张淮仁也深表赞同,“改革让药价与质量挂钩,将倒逼药厂在提质上做文章。”
 
29日,记者走访我市零售药店时也了解到,原本政府限价让药店比拼价格的余地很小,只能从延伸服务上做文章。“我们就加强了会员管理,并推出义务量血压、测血糖等服务。”国大药房沂州路店负责人表示说,药品政府定价取消后,未来药店间价格竞争将更加激烈,或将出现主打平价、低价特效药的药店,但不论怎么竞争,受益的都是普通百姓。”
 
政策解读
 
取消政府定价不是放弃对药价监管
 
29日的会上,市物价局对全市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及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药行业协会,发出了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函,并将自6月1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对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和秩序的违法行为,将严查不待。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改革之后,政府对药品不管价格水平,而管价格行为,严查价格欺诈、串通和垄断行为。”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刘广强明确表示说,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
 
对违反法规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一)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及价格欺诈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执行规定加价率,以及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阻碍和拒绝调查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特别是哄抬特殊患者特殊用药价格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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