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发布了食品广告、药品广告、房地产广告等8个配套规章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些配套办法也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距北京站仅××分钟车程”,“买房送户口”……今后开发商不能再以这样的名头诱惑消费者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在《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详细列举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17类被禁止使用的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比较;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
意见稿还强调,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时至22时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要求,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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