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称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 山东已“延期收费”

2015年07月22日 09:22
今天上午交通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其中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模式。 该《条例》修订稿已经广泛征求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运营单位的意见,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而此前山东省已确定实施“延期收费”,待国家出台新政策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收费高速公路不设“收费期限”
 
针对目前不同类型的收费公路,《条例》修订稿调整了收费期限。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规定固定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偿债期、经营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其剩余政府性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收费资产不得上市确保公益属性
 
记者注意到,此《条例》明确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以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公路通行服务。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体,体现基础性、均等化普遍服务,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实现全国范围的通达,由一般财政税收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务。所有收费公路的投资债务、通行费收支等信息定期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同时,还明确了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明确政府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确保公路不偏离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
 
政府收费公路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此外,修订稿还进一步规范了收费公路转让,强化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明确对政府收费公路实行规范的预算管理、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收费公路养护保通应急等行为,以及收费公路信息公开、治理超限超载等措施,全面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在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减少收费站数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出行服务。
 
山东高速公路已实行“延期收费”
 
针对高速公路延期收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去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有关收费政策的批复》。批复为,为促进山东省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同意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前山东省通车及在建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继续实行统贷统还和收费管理,待国家出台新政策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为此山东省还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表示,高速公路的真实情况与公众认知反差较大,主要是混淆了通行费收入与“净利率”的概念,误认为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就是纯利润,不清楚通行费收入中80%以上需要偿还贷款本息和纳税,还要承担日常养护管理和周期性的大中修。实际上,不同高速公路路段车流量差异较大,相应地收费效益也有很大差别。效益好的路段主要集中在干线公路,如京沪、京台高速等,且多为经营性高速公路,绝大部分政府还贷公路收费能力比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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