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调显示66.2%受访者关心婚前房产署名

2015年08月31日 16:0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如今有的年轻人在婚前纠结一个事情:婚前购买的房产在房产证上应如何署名。2011年8月13日正式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了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那么当下青年男女对婚姻的计划如何?在人们心中,什么时候结婚合适?
上周,通过民意中国网和益派咨询对1954人进行的一项调差显示,63.2%的受访者计划在26~30岁结婚,66.2%的受访者关心婚前房产署名问题,50.6%的受访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扼制了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婚姻。
本次参与调查的受访者中,来自北上广深的占35.6%,来自省会和发达地级市的占44.7%,来自不发达地级市的占9.0%,来自县城的占8.8%,来自农村的占1.1%;男性1122人,女性832人。
32.2%受访者心目中结婚时的理想状态是至少解决房子首付
90后金融工作者何婧婧与男朋友已经相处4年了,她对婚姻已经有了一定的规划:“我们打算先奋斗几年,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再结婚。结婚时争取已解决房子的首付问题,婚后生活安定,这也是对双方家庭负责。”
已经工作两年的蒋方正今年27岁,他和女友已谈了2年恋爱,计划30岁结婚。“那个时候事业稳定了,年龄也不大,什么都刚刚好。”蒋方正说,他希望到结婚时起码要有一个属于两人自己的小家。
调查显示,关于合适的结婚年龄,0.5%的受访者认为是20岁以前,15.2%的受访者认为20~25岁,63.2%的受访者认为是26岁~30岁,12.7%的受访者认同31岁~35岁,4.4%的受访者认为是35岁以上。
关于结婚时的住所状态,32.2%的受访者认为至少房子首付要解决;24.3%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已有房;23.3%的受访者表示顺其自然,走一步算一步;18.4%的受访者认为要有付首付的能力。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婚前房产有了更明确的界定。本次调查显示,66.2%的受访者关心婚前房产署名问题,33.8%的受访者不关心。关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如何署名,50.5%的受访者认为谁购买写谁的名字,27.0%的受访者认为应写双方的名字,12.6%的受访者认为谁付首付写谁的名字,7.2%的受访者表示写谁都行,0.9%的受访者表示应写对方的名字,0.4%的受访者认为应写父母的名字。
“婚前购买的房产怎么署名在结婚时并不是问题,离婚时才是问题。”蒋方正说,他有点不能接受婚前就考虑离婚问题的现象,总觉得夫妻间连基本的信任都没有了。
“这确实是和中国传统家庭观念不合。然而离婚率在逐年攀升,人们纠结房产署名也可以理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生肖锐认为,当下婚姻和财务的双重自由导致婚姻中利益归属的不断理顺。在他看来,《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在离婚案件中,对不动产的分割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指导作用,是对《物权法》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重申和阐明。“这条解释并不像一些人所说偏袒了强势一方,这个法条本身没有多大的争议点。只是房子是我国当前婚姻财产纠纷的集中点,这也导致了大众一定的误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若军认为,社会上会出现争议,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并不清楚《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法律具体怎样处理此类案件;另一方面,婚后所得是共同财产。这个“婚后所得”人们往往拿捏不准,通常根据自己的想法臆断。
54.9%受访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前财产的重新界定使夫妻财产分配合理化
调查显示,54.9%的受访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让夫妻财产分配合理化,50.6%的受访者认为它扼制了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婚姻,40.5%的受访者认为它增加婚前财产的界定歧义,24.8%的受访者认为这是考验双方感情真挚度的试金石,23.3%的受访者认为它增加了夫妻间没必要的争执。
何婧婧认为,美好的未来需要两人共同努力,但现在一些人将幸福生活寄托在了未来婚姻中另一半身上。《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使抱有这样想法的人看问题更理性。
孙若军告诉记者,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法院在离婚案中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大多也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条处理的。“不过该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不仅规定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一半还给配偶,与以往不同,还规定对房子对应增值部分也要考虑,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相较以前是更合理了”。
她说,《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婚姻双方认真思考婚要不要结,要不要离,这反而会使婚姻趋于稳定。这还会在一定程度上破除国人的陋习——认为结婚前男性要准备好新房,由此促使男女树立正确婚姻观。
谈到《婚姻法》下一步修正的方向,孙若军表示:“我国现行婚姻法相对较为简单,在体系结构和逻辑关联上都有欠缺,因此,婚姻法的修正应当是全方位的。而完善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制以及离婚救济措施是婚姻法修正的重点,尤其应当对家庭付出较多或贡献较大的妇女的合法权益的保障的规定应更加具体、明确,建立有效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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