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款收据上写的就是订金,不买房子了,订金为啥不给退?”18日,家住临沂市兰山区的王先生拨打热线反映称,他看中了一套房子,并交纳了订金,现在不想要了,订金却不给退。
据王先生介绍,9月5日晚8时许,他路过河东区
锦绣外滩小区售楼处时,顺便过去看了下。“当时售楼人员给我简单地介绍了一下小区情况,感觉还可以。”王先生说,毕竟买房不是小事,由于太晚了,他准备再考虑一下,“看到我有些犹豫,售楼人员称今天是优惠活动最后一天,建议我现场交纳一部分订金,这样就可以享受优惠。”
王先生告诉记者,在售楼人员的劝说下,当晚他就交纳了1万元的订金,并签订了一份意向协议。“当时太晚了,协议书我也没注意看,而且他们说财务已经下班了,当天并没有给我开收据。回家后,家里感觉各方面都不合适,不同意购买,要求我退了。”
王先生称,由于第二天有事,9月7日的时候,他就来到售楼处,将情况进行了说明,要求要回当初的订金,并让财务给补了一张收据。“多次进行沟通,他们就是不给退,说这是公司的规定。”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小区售楼处,其工作人员称,因为该客户逾期没有交齐首付,属于违约行为,所以不予退还定金。“我们与该客户多次进行过沟通,此事不是我们违约,而是该客户违约了。”该工作人员说。
该工作人员称,当时该客户确定认购并交纳定金后,他们双方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该客户交纳的是定金,其收据上收款事由栏里的‘订金’是他在财务室开收据的时候自己写上去的,财务室的人都可以证明。而且协议书里面条款已经明确约定,双方签订协议后,客户必须在规定的7日期限内交齐首付并签订合同,逾期不退定金。”该工作人员说。
“现在已经过了约定的期限,根据双方的约定,属于客户违约,这种情况定金是不能退的。此事我们只能按照约定处理,该客户有不理解的地方可直接到售楼处咨询。”说完,该工作人员挂断了电话。
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购买商品房时,“定金”与“订金”是不同的,对于“定金”,《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对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也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本案中,至于王先生交纳的1万元是否能退,首先要看双方有无协议约定,有协议依协议条款执行,同时在实际中双方可以沟通协商。”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自:XXX(非家在临沂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本站新闻中心,邮箱:4053691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