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供气安全,我市将用一个月的时间,对企业自建内部供气站进行清理整顿,根据要求,企业无相关手续建设的供气站将不允许供气。
按照要求,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需要对存在自建内部供气站的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并摸清供气站建设的具体情况。对已经建成并运行的非法供气站,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依法停止供气;对符合当地规划建设要求的单位内部自供气站,应督导企业及时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后才可为单位生产供气。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内部生产设立的供气站,必须在取得站点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供应。对未按照建设程序报批,私自建设内部供气站的企业,要按有关程序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确保不出现新的企业内部非法供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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