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近日,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流程出台。根据新规,全市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评估、谈判、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考核、监督及管理均实行协议管理。其中,存在采取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药机构,被查实未满1年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协议管理流程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的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统称定点医疗机构。
记者了解到,新规中,对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作出了明确。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驻临沂医疗机构,且同时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费许可证》;药品使用符合《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药房通过《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建立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签订协议后能实现与医保联网即时结算;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满足医保审计稽核需求标准,签订协议后能实现与医保联网上传医保审核必要的电子病历信息等条件均可申请。
根据新规,采取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药机构,被查实未满1年的;解除(终止)服务协议未满2年的;有违规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未满1年的;近2年内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
此外,定点医疗机构若存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或过期失效的;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定点事项变更手续的;歇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内部科室对外承包的等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与其解除(终止)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若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被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或过期失效的;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定点事项变更手续的;歇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的;违反GSP要求,被食药监部门检查不合格撤销或收回证书的等情形之一,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与其解除(终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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