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就曲树勇、刘成良、张士海、唐宽龙四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中发现,2015年3至4月,曲树勇、刘成良、张士海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合伙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司家庄村租赁厂房进行铁钉镀锌加工,违反国家规定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非法排放到司家庄下水道并流往龙王河内,经检测该排放废水PH值为3.43,含锌量为571mg/L;同年3月至4月,唐宽龙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司家庄村租赁厂房进行铁链镀锌加工,违反国家规定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非法排放到司家庄下水道并流往龙王河内,经检测该排放废水PH值为1.89,含锌量超过650mg/L。
据了解,曲树勇、刘成良、张士海3人合伙及唐宽龙排放废水均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排放含锌量1.5mg/L的排放限值三倍以上,其行为造成龙王河水质被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龙王河为临沂市柳清河支流,该河流是下游村庄、农田、养殖、企业的主要水源。经对龙王河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损失价值达141万余元。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曲树勇、刘成良、张士海及唐宽龙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排放废水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其行为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侵权。
经调查,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就该案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何为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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