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有效消化我市市区经济适用房库存、降低保障房空置率,根据相关法规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降低我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的准入门槛。
据了解,具体调整的准入条件自2016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其它未调整事项仍按《临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执行。
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户口限制条件
由现行的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我市市区城市建成区的常住户口”,调整为“具有我市五区(兰山、罗庄、河东、高新、经开)的常住户口”。
二、调整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由现行的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3500元,调整为不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已公布的我市2015年的统计数据,今年调整后的标准提高至年人均收入不高过28627元,人均增长15127元。以后每年随市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时间为市统计局公布数据的次月,具体时间以市住房保障中心公布的时间为准。
三、调整申请家庭车辆的价值标准
由现行的不高于5万元调整为不高于15万元(以裸车购买发票价格为准,二手车以正规评估公司的评估价为准)。
四、调整对申请家庭房产的限制
由现行的要求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调整为在申请地(指拟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所在区,以我市五区的行政区划为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由现行的家庭原有房屋上市交易后仍计入家庭房产面积,调整为不再计入其家庭房产面积。如果上市交易的房屋是该家庭享受到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则不能提交申请。
五、调整对夫妻双方离异时间的限制
由现行的离异时间需满两年方可提交申请,调整为不再对离异时间进行限制。
六、调整保障资格的有效时限
由现行的“保障资格在公示合格后的当年度有效”,调整为“保障资格在公示合格后的两年内有效”。
七、调整对年度内选房次数的限制
由现行的“两次选中而放弃购买者,当年度不得再次参加选房”,调整为“三次选中而放弃购买者,当年度不得再次参加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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