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行城管"大部制"改革 临沂成试点城市

2016年08月24日 09:09
来源:沂蒙晚报
城市管理执法此前曾因主管部门和法律制度的缺位,一度争议频出。住建部日前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至9月1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我市作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将在12月底前完成试点任务,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示范和经验。
据悉,根据试点改革要求,临沂市将实现城市管理机构设置到位、职责划转到位、队伍整合到位、重心下移到位,形成较为完善的改革推进机制。截止目前,我市已经完成部分职责规划和机构调整,其中市排水处、市照明处调整为城管部门。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等也先后成立了城管队伍,实现了权力下放和重心下移。
在试点结束之后,2017年将在全省各地市全面推广。2017年1月份,各地市制定改革具体方案,完成城市管理执法职责规划和机构调整,完成城市管理人员配置工作,基本满足管理执法需要。城市管理执法进一步规范,市、县数字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和城市管理热线整合工作全部完成。
根据方案,2018年1月到2020年12月是城管改革巩固提升阶段,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地方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提高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素质,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市场化机制,基本建成网格化管理体系,从而实现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意见征集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xzfy@mail.cin.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
城管管辖权扩增,大城管呼之欲出
根据《山东省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城管机构将进行调整,城管管辖范围也一再扩增,具体有哪些变化呢?
1、新增地下空间管理,整合市政园林
目前,园林、环保、食药监等都有自己的执法队伍,部分管辖范围与城管执法范围存在重合,正是因为可管可不管,导致难管问题各部门都不管的尴尬。
根据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县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职能,以及需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职责,整合到城市管理部门,并由该部门行使上述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全面推进部门内综合执法,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统一交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
我市部分县区城管局已经推进大部门改革,比如兰山区园林办公室归于兰山区城管局,兰山城管执法人员除担负原有职责外,还赋予了园林管理的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机构优化设置要求,各市、县全面推行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具备条件的纳入政府机构序列。将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职责归并到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
2、城管职能下放,市城管以指导为主
根据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要理顺层级全责,科学界定市与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以指导、监督、考核为主,同时承担重要设施的养护管理和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他设施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赋予街道(乡镇)相关城市管理职能,可由市辖区派驻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其业务工作接受派出部门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乡镇)为主,负责人调整应征求派驻地党(工)委意见。
目前,我市已经部分完成城管职能下放,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等都成立了城管局,负责各自辖区的设施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而市城管局主要以指导、监督、考核为主,市辖区部分重要桥梁和道路等公共设施维护由市城管局道路科负责,北城新区由市城管局北城新区执法一大队和二大队负责。
城管职权下放后,各区新建城管部门需要整合规范执法队伍,也要加强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根据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起,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2018年年底前,设区市建立统一的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设区市在充分考虑城市人口、执法任务等因素的基础上,2016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标准,2020年年底前按标准配齐执法人员。
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对接,执法有保障
在执法过程中,让城管执法人员颇为头疼的是与商贩的矛盾,尤其是网上频频爆出“城管打人”视频,严重影响了城管的公共形象,也给城管正常的执法带来舆论压力,也间接造就了更多的暴力抗法现象的出现。
“其实在我们执法过程中,都是以劝导为主,一些商贩也配合我们的工作,但是部分商贩也会有过激行为,加上部分围观群众的不理解,给我们的正常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面对商贩的过激行为,我们必须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一位城管基层执法人员介绍,我市也出现多起暴力抗法的行为,由于无法与公安部门对接,导致这些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处。
今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暴力抗法将受到严厉打击,根据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县要加快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2017年年底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健全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执法协调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行为。审判机关要及时受理、审理城市管理类案件。研究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将严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健全信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同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2016年年底前所有市、县整合形成统一的数字城市管理平台,2017年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
目前,我市已经建成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还有待与110报警电话对接。
城管行政处罚权拟限定在六大领域
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做出了规定。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相关政策
执法全程记录不能“甩锅”临时工
住建部近日就《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管部门承担协管人员执法后果
意见稿强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根据意见稿,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
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管理领域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城管执法应不少于2人
意见稿明确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不可作为经费来源
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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