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包含二类疫苗;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中药饮片加价率不应超过25%,对不遵守加价率规定的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日前,临沂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局明确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有关政策。
通知明确指出,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通知明确有效期至2021年8月9日。此前有关规定与该通知不符的以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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