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上午,记者从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6年10月28日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条例是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共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62条,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实现了精细化立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一是坚持正确的立法原则。条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上位法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做到既不照抄照搬,又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二是体现临沂的地方特色。条例突出临沂“水之城、商之都、文之邦”的特色和“现代商城、生态水城、文化名城、交通枢纽、宜居城市”的城市发展目标,新增了特定区域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内容,为特定区域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增强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条例立足于“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实施、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细化。同时,理顺了各层级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报批程序,明确了“一书三证”的期限。四是注重城乡规划的衔接协调。将专项规划确定的主要内容纳入到法定规划中。对专项规划,明确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同时注重了城市设计与城乡规划的衔接。五是强化城乡规划的刚性。条例明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条例完善了城乡规划的监督体系,明确了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职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内容,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划监督体系。六是细化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规定了有关部门或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基础上新增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依法拆除的四种情形。
该条例的施行,将对我市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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