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市东城区的居民。通过中间人牵线,2011年3月13日,我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的张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位于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D—3号楼3单元一层0101号期房,房款为128.6万元。2011年3月14日,我将房款通过中间人支付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向我出具了收据。我与张某某夫妻共同到北京东方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授权委托公证书,授权我的姐姐办理房屋买卖交易手续。
2013年12月25日,开发商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2014年1月3日,张某某向我出具了承诺书,承诺1月7日前办理交房手续,否则将房款、补偿金及利息退还给我。但此后张某某却拒绝配合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来得知张某某已于2014年2月将该套房屋出售给了他人。
不得已,我将张某某夫妻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的主张,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某夫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我的购房款128.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1.4万元。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下达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然而,张某某夫妻仍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我们向朝阳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查了张某某夫妻名下的财产,几乎没有(肯定早已转移了财产);法院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但对其没有任何震慑作用。我们多次找执行法官询问执行情况,法官说,“我们也没办法”“你们自己找到被告后告诉我们,可安排执行”。现在距离法院判决已过去两年,执行没有任何进展。违法失德的张某某也未受到法律惩处。
对工薪家庭来说,房财两空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为满足张某某一次性支付现金的要求,大部分房款是我向亲朋好友借的。在房子和收益没着落的情况下,我家仍必须按期还款,精神和经济压力几乎压垮了全家人。
北京市东城区 柳 云(化名)我是北京市东城区的居民。通过中间人牵线,2011年3月13日,我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的张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位于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D—3号楼3单元一层0101号期房,房款为128.6万元。2011年3月14日,我将房款通过中间人支付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向我出具了收据。我与张某某夫妻共同到北京东方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授权委托公证书,授权我的姐姐办理房屋买卖交易手续。
2013年12月25日,开发商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2014年1月3日,张某某向我出具了承诺书,承诺1月7日前办理交房手续,否则将房款、补偿金及利息退还给我。但此后张某某却拒绝配合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来得知张某某已于2014年2月将该套房屋出售给了他人。
不得已,我将张某某夫妻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的主张,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某夫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我的购房款128.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1.4万元。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下达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然而,张某某夫妻仍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我们向朝阳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查了张某某夫妻名下的财产,几乎没有(肯定早已转移了财产);法院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但对其没有任何震慑作用。我们多次找执行法官询问执行情况,法官说,“我们也没办法”“你们自己找到被告后告诉我们,可安排执行”。现在距离法院判决已过去两年,执行没有任何进展。违法失德的张某某也未受到法律惩处。
对工薪家庭来说,房财两空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为满足张某某一次性支付现金的要求,大部分房款是我向亲朋好友借的。在房子和收益没着落的情况下,我家仍必须按期还款,精神和经济压力几乎压垮了全家人。
北京市东城区 柳 云(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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