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或在下月做出调整

2018年06月06日 10: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是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单位作调整。因此,所在单位一般在7月份根据员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员工调整公积金缴纳基数。本期主持人针对相关问题,为广大网友答疑释惑。
问:个人住房公积金是如何计算的?
主持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也就是说,每月存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
问:公积金缴存数额有哪些限定?
主持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不久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其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问:如果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该怎么办?
主持人:一直以来,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引发缴存职工不满。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在2017年底发出《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提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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