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近日发布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抵押权登记,避免因数据项缺失导致登记延误,今后申办抵押权登记所提交的抵押(担保)合同,原则上应明确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的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抵押(担保)合同未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申请人双方可在《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说明”栏,补充明确债务履行期间的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若申请登记事项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要求,市、区登记中心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此外,为方便群众,市国规委已制订《不动产抵押合同(登记范本)》供申请人参考使用,并将由市、区登记中心在办事大厅公示推广。申请人如已使用提交该范本,原则上不再收取主合同和其他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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