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安监局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
据了解,按照《办法》规定,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包括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水平;双重预防体系建成并运行良好;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享以下激励措施,包括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等。
目前,《办法》已经实施,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所在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的,在市安监局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报送虚假信息的纳入失信黑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守信联合激励管理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年。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满足规定的,可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联合激励资格的,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同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沂蒙晚报记者 庄成 通讯员 杨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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