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民刘先生因房屋租赁问题烦恼不已,多次催收,承租人却以租赁的房屋面积与约定不符为由拒付租金。
据刘先生介绍,他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购有一套沿街商铺,上下三层。2016年6月,他与孙先生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该商铺出租给孙先生经营宾馆,建筑面积308平方米,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21万元。“当时刚交房,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签合同时我就说了,面积上可能还会有波动,当时对方也没有在意,我们就签订了合同。”
刘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合同约定房租是年付,在租赁时,李先生支付了一年的租金。“2017年年初,我办理了房产证,房子面积确实比约定的少了近20个平方米,此事承租人也知道。前两年时,对方都是按期支付,并没有什么异常。”刘先生说,但今年截至现在,已逾期3个多月租金仍未支付,“多次沟通,刚开始对方还说房子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小了,能否减点租金,后来却以实际租赁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为由拒付租金。这种情况,承租人是否有权拒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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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租赁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不同。房屋面积是构成房屋买卖合同重要的条款,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买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房屋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特定房屋,双方约定的租金并非按照租赁面积数计算单价得出,而是固定的数额,房屋的面积不符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一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属于合同的瑕疵履行,另一方接受并实际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对合同的瑕疵予以接受。”对此,姜涛说。本案中,如果明知交付的房屋存在面积不符的瑕疵,2年间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亦未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手段对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进行变更或撤销,视为对承租房屋面积的认可,承租人就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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