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晚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房住不炒”定位,提出了15条相关举措,其中包括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合理顺延交房日期等。
该《意见》明确,2020年6月30日前,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在完成基础工程前提下,适度降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建设进度条件。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视情增加1-2个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并适度降低各拨付节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一般不低于《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的留存比例10个百分点。
同时,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2020年6月30日前申办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顺延3个月缴纳尚未销售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在地产项目的营销方式上,《意见》表示,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支持售楼处、中介机构门店和住房租赁企业有序恢复营业。支持企业采用网络、电话、电视广告等方式发布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相关宣传信息,鼓励通过线上平台开展销售活动,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签约。
此外,山东还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开复工“绿色通道”,并提出多项措施为企业减负。根据《意见》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施工成本,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支付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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