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房企自春节起近一个月的线下销售基本停滞。于是,房企纷纷启动线上营销模式,而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出现在楼市的“无理由退房”,也成为众多房企加码线上营销的“撒手锏”。
“无理由退房”看上去无比美好,但购房者买到手的房子真的能“无理由”退货吗?“无理由退房”只是退定金还是可以退已付房款?在实际买房过程中,购房者真的可以做到“无理由退房”吗?
“真退”还是“噱头”
春节后兴起的这一波“无理由退房”举措,其实也是房企在疫情之下的无奈之举。
疫情冲击下,楼市销售几乎降至冰点。克而瑞监测的27个重点城市2月整体成交仅240万平方米,同比下滑77%,创下有史以来最大跌幅,武汉、宁波等城市2月楼市甚至为零成交。
从企业层面来看,2月份大多数房企的销售额同比出现大幅下滑。如首创置业合约销售金额同比约下降89%,新城控股合同销售金额同比减少56.55%,碧桂园权益合同销售金额同比减少49.97%,保利发展签约金额同比下降39.94%,融创中国合同销售金额同比下降33.17%。
而疫情之下,对现金流要求极高的房地产企业,为了卖房可谓使出了浑身解数,除了火速推出线上售楼和直播卖房,“无理由退房”举措也极为吸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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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明确自2月6日起至3月31日止,在草签并支付规定首付比例之后,对指定房源可以享受无理由退房;新城控股规定2月1日至28日在“小新e房”线上认购,60天内可无条件退房。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自年后复工以来,融创中国、美的置业、禹州地产、时代中国、花样年、大悦城、碧桂园等房企纷纷推出了类似的“无理由退房”措施,期限从30天到180天不等。
那么,房企推出的“无理由退房”是真退还是噱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有些房企推出“无理由退房”举措,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往往只是在玩文字游戏,其中还有着众多套路。
“退房”只限退定金
“我给您发一下我们楼盘的资料吧,现在都是在线看房,您要是觉得合适就交1000块钱定下来,我们现在是无理由退房。”这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在手机上收到的郑州某楼盘销售人员推送的信息。
不过,当记者询问什么是“无理由退房”时,这位销售人员表示:“就是把您的1000块钱(定金)退给您。”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很多楼盘项目都承诺“无理由退房”,但表示仅仅是“退定金”。至于签订合同之后,则直接表示“无法退房”。
“您需要缴纳5万元的认筹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房款就可以了,您选择退房的话我们可以把认筹金全额退还。” 北京朗廷湾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房款之后就不能退了。”
北京喜悦学府项目的置业顾问告诉记者,目前该楼盘定金需要30万元,该定金能够以“无理由退房”的名义退还。不过他同时透露:“我们现在能0元锁定房源,只要您提交相应的客户资料。”
也就是说,该楼盘甚至省掉了别家几千元的订房金。该置业顾问透漏,目前每天选择0元订房的客户有10人左右。
在回答能够退还购房款时,他选择了回避:“如果你觉得咱们项目符合要求,您再交房款。如果您不满意,那您也没必要折腾。”
北京的多位中介人员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购买新房几乎都是只能退定金,一旦签了合同则无法退还。”
3位“退房”者的遭遇
事实上,“无理由退房”并非新鲜事物,早在1995年SOHO现代城便首先提出了“无理由退房”。到了2001年,潘石屹的无理由退房政策变为“年息10%的无理由退房”,也就是说,这其中包含了退款的时间成本。
上述朗廷湾的销售人员也告诉记者,定金可以退。“不过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那么,如果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希望退房怎么办?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相比退定金而言,这是一个漫长且劳神的过程。
“我的购房首付款在开发商那里已经有将近9个月了,到底什么时候能完成退款,我也不清楚。” 去年在北京石景山买房的谢凯对记者说。
2019年6月,谢凯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但是因为网签的原因,一直到当年12月才拿到银行贷款。不过因为其他原因,谢凯决定退房,该楼盘开发商也答应退款。不过从今年1月才开始申请走退款流程。
目前,谢凯的购房首付款仍然杳无音信。“我已经准备起诉开发商了。”
而刘坤则是交了25万元的认购金之后便后悔了,但他并未签订购房合同。去年刘坤缴纳完认购金后,他所购楼盘的开发商便开始大规模打折。“我认购的房子一下子亏了6万元左右,作为一个普通百姓,这可是我们家半年的收入呀。”
当刘坤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后,得到的答复是,需要再缴纳25万元后才能将之前的认购金退回。
而王洋在退房时,则遭遇了被扣违约金的经历。购房之前,开发商给王洋的承诺是可以退全款,但他真正申请退房后。“我被告知需要走3~6个月的流程。”
两个月后,王洋接到了开发商“扣除12万元违约金”的要求。发商的解释是,因为他的贷款银行没有通过,导致没有及时缴纳剩余款项。“之前开发商明明承诺的是,如果贷款被拒可以退全款的。”
“无理由退房”陷阱咋避免
那么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如何避免掉入“无理由退房”的陷阱?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张奇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无理由退房’作为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发出购房要约时附加的一项条件,属于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一般会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张奇表示,“无理由退房”往往是附加一定条件的,而房地产企业在宣传时仅仅强调可以“无理由退房”,但是却不向消费者示明“无理由退房”的条件。因此,往往陷入“购房者‘无理由退房’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又以购房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而拒绝购房者‘无理由退房’”的矛盾中。
因此,张奇建议,购房者在缴纳认购金、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时,应全面了解退房的要求及其所附加的条件。”
“此外,购房者所缴纳的认购金,在‘无理由退房’协议上多表述为‘定金’。按照法律规定,在协议对‘定金’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如果因购房者原因最终交易未达成的,购房者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所以,消费者在缴纳认购金时,一定要明确认购金的性质。”张奇补充道。(应受访者要求,文中谢凯、刘坤、王洋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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