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收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9〕509号)第十六条条调整为:“缴存职工个人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贷款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不得向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职工发放贷款。”
此前,佛山市执行的政策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9〕509号),该政策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原政策十六条显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可申请两次贷款。不得向已有两次使用贷款记录的职工发放贷款。”
对于此次政策的修订背景,佛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称,根据国家住建部“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必须还清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才能获准贷款”的内容,修改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
贷款额度方面,政策显示,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含)以上,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含)以上,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贷款仍不足够的,且个人有偿还能力,可同时申请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调整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以有效贷款申请提交至中心的时间为准),有效期为5年。
同时,废止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9〕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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