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2月15日起,将在全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通知》提及,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申请本地贷款的职工享有同等权益,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另外,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功能完善,强化数据共享支撑,尽快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等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满足缴存职工异地办事需求。
河北省住建厅称,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将其纳入年底考核通报排名内容。对政策落实不到位、职工反映问题集中的公积金中心,我厅将予以督办、约谈,开展专项督查,并适时反馈相关市人民政府、在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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