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租赁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一并抵押。以在建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获取的资金,应优先用于本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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