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施行!专家:下一步改革应适当减少税种

2021年09月01日 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今年9月1日施行!不久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其中明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据了解,通常在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等行为发生时,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2020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契税法。由于涉及“买房”这一大民生事件,该消息一出,引起诸多关注。
契税法实施将带来哪些影响?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税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刘佐表示,契税法基本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平移”而来,保持了税制的稳定性。下一步契税制度改革应与其他税费改革统筹考虑,适当减少税费种类,减轻税费负担。
基本税率未作调整,优惠政策基本不变
刘佐表示,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3%至5%,与契税暂行条例一致,并未提高或者降低。但是,过去各地的税率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幅度以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在改为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上述税率幅度以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立法权明显上收。
刘佐介绍,从各地公布的税率看,普遍采用了低税率: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有27个地区采用了3%的最低税率,其中包括北京市。有3个省按不同征税项目采用了3%、4%两档税率,如河北省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是3%,其他项目的税率是4%。只有湖南省和以前一样,继续采用4%的税率。
“在其他地区普遍采用更低税率的情况下,估计湖南省不久后也有可能适当降低上述税率。”刘佐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契税法实施后,有关纳税服务工作将进一步改善。刘佐举例说,过去契税的申报和纳税是两个环节,现在合并为一个环节,即在申报时纳税。另外,纳税人办理契税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资料,凡是税务机关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以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
契税原有优惠基本保持不变,深化改革应适当减少税种
早在2020年契税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时,市场传出“买房要趁早,契税要涨价”的谣言,尽管当时已被证伪,但关于买房契税涨价的传言仍旧不断。
刘佐介绍,契税法实施后,以前的税收优惠基本维持。“例如,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学研究、养老和救助,可以继续免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继续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税,等等。这些税收优惠的延续体现了税制的稳定性,也体现了国家促进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事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政策取向。”
8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简称“公告”),该公告也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明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与此同时,根据公告,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也免征契税。具体来看,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契税法施行有何意义?刘佐认为,这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步骤。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我国已经陆续制定了9部税法,契税法就是其中之一。
此外,刘佐认为,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的税制应当进一步简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在未来的税制改革中,契税或许可以考虑并入房地产税等相关税种,不一定继续作为一个税种保留。”
刘佐介绍,目前我国房地产交易环节已有很多税费,如契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卖方可能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拥有房地产的企业和个人可能还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总体税费负担不轻。
“因此,研究下一步税制改革时,应当统筹考虑税费种类和负担等问题,税费种类可以适当减少,税费负担可以适当减轻,与各国通行的做法大体一致为好。”刘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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