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政:房企不得以装修款等名义变相涨价,取证前不能收取定金

2021年11月22日 10:39
来源:中国房地产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据悉,该《办法》主要包括新建商品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检查监督等内容。
根据《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其中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时序、进度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移交政府,以及项目销售计划、销售方式、销售价目表、预售款专用账户设立情况、建筑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等主要内容,如有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提交变更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与此同时,在价格方面,《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销售价目表价格,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此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等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广告发布方面,《办法》还指出,如有下列情形将会进行处罚,比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所有权登记信息记载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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