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能买经适房 骗了158万元
被告人刘乐现年只有22岁,系北京人。检察院指控,刘乐于2007年11月至今年1月间,在本市朝阳区、海淀区等地,以能帮人购买到经济适用房,收取购房订金、办理审批表、购房排号费、购房款的名义,骗取3名被害人158万余元。
法庭上刘乐承认,自己从未替被害人向相关部门办理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刘乐称,案发时,他正在某房产公司做房地产交易,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临时人员。
被刘乐骗走94万余元的被害人之一赵某,是刘乐母亲的同事。由于听说刘乐有能力帮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便通过刘乐母亲认识了刘乐。其他两名被害人则又是赵某介绍过来的。
庭上,刘乐表示,自己有能力帮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但不是靠自己的关系,而是通过一个“朋友”。但在办理购房期间,在已经收取了受害人一部分购房费用后,刘乐却发现这个“朋友”的手机号已经注销了,再也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但公诉人表示,刘乐并没有因为联系不上那个“能人”朋友而收手,反而继续以各种理由向受害人收钱。据悉,刘乐用赃款购买了一辆二手跑车,除了其账户上尚存的21万余元外,剩下的都被他吃喝玩乐挥霍。
公诉人表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提高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水平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是一种社会福利,被告人刘乐恶意利用这项惠民政策,骗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犯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