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十大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2)

2011年02月19日 08:53
临沂十大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2) 临沂恒大绿洲

      苍山县自来水公司西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至苍松路,西至平山路,南至工业路,北至埝桥路,四路到中心。苍山县自来水公司东苑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至东外环路,西至东升路,南至府后路,北至十六号路,四路到中心。

  费县温凉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临沂市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许家崖水库145米水位线以外10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二级保护区以外的许家崖水库全部汇水区域。

  平邑县城区深水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至蒙阳路,西至西环路,南至重阳路,北至石都大道,四路到中心。

  蒙阴县张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张庄水库大坝起,向西至蒙阴镇安子沟村,沿村村通公路,至南芦山村,沿蒙阴镇和旧寨乡分界线向东,至东山村向南至张庄水库大坝止;蒙阴县东汶河北岸深水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东汶河北竺院漫水桥和G205公路桥两断面之间,东汶河两侧顺河路以内的全部水域和陆域部分。

  界限目标

  各级保护区应有确切的地理界限,并设立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

  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环境管理

  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以及交通、通信等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建成的穿越一级保护区的道路、桥梁等应设立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禁行标志,严禁运输危险品车辆通过水源保护区有重要水体的大桥;对通过重要水体的大桥,落实保障安全通行的措施;在桥两侧设置遮挡防侧翻设施,以保障车辆通行的安全性;设置雨水或遗漏液收集系统,避免因车辆遗撒、事故等产生的桥面污染物进入水体。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禁止畜禽养殖活动;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通行;禁止建立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体内清洗船舶、车辆;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禁止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管道;禁止围水造田;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体内进行水产养殖或在保护区水体附近进行畜禽养殖;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

  应急处置

  保护区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处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企业事业单位附近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应作为应急方案及应急演练的重要内容。

  保护区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交通、渔业、建设等部门做好水污染事故地区及相关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提出科学合理的应急对策和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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