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调控“津十条”细则出台 落实住房限购政策(2)

2011年02月22日 09:36

  六、落实国家住房限购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天津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天津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七、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需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和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开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如上调销售价格,需经市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重新公示。严禁无证售房、发布虚假信息。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要通过网络监控与现场巡查,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账外循环,控制房屋建设后期风险,确保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安全。

  八、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对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进行跟踪监测。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严格备案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对存在不规范交易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由相关部门进行约谈,予以警示并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暂停其房屋销售。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加大对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发布严重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责任人可处1至6个月暂停发布房地产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公开曝光。

  九、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深入解读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十、明确责任,确保落实

  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立即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单位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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